高企认定条件
-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 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可获得的政府资助:
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研发补助其中:
- 认定申请经市科技局推荐上报省科技厅后,即可列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享受补助经费的50%,通过认定后再补助50%
- 补助资金按照市县联动原则,市直企业补助由市承担,县区所辖企业补助由市承担40%、县区承担60%。
申请渠道: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奖励在潮州市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留意潮州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申报通知。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该政策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 1.烟草制造业
- 2.住宿和餐饮业
- 3.批发和零售业
- 4.房地产业
-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6.娱乐业
-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的7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投资收益)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所列举的七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对什么活动属于研发活动所做的有助于理解和把握的说明,并不意味着上述七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等相关条件。
关于委托研发活动的政策适用规定
- 1.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 2.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